標書制作應有實質性的響應
	《政府采購法》雖然規定招標項目有20天的等標期,但由于多數的投標人對政府采購招投標程序不太了解,錯過了在20天的公告期內提出質疑的機會,等到落標后才發現招標文件有顯性的、隱性的排他性條款,這才對標書中的排他性條款提出質疑,甚至由此提起投訴。 (本站編輯:admin)
	從實踐情況看,政府采購招標文件設限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是利用資質設限。許多行業有資質等級,有些采購項目就利用資質等級來設置有得利于意向中的供應商的條款。如IT采購標的很小的集成項目卻要求必須是一級資質的集成商。反之,標的較大的項目可要求一級資質的項目,它卻只要求二、三級資質。
	二是利用品牌授權代理設限。許多品牌的產品都采取授權代理模式,制造廠家通過出具授權函為總代理商和分銷商劃分銷售范圍,是否持有授權函成了能否在這一區域銷售和供貨的通行證,有的采購項目就以必須具有廠商授權函甚至是必須具有金牌或銀牌代理商資格來排斥意向外的供應商。
	三是利用供應商經營場所設限。有的采購項目以是否在采購人所在地設立生產加工場所、售后服務機構、辦事處等作為資格條件把許多供應商拒之門外。
	四是利用標書發售日設限。政府采購法上沒有明確規定標書的發售天數,按理在20天的公告期內都應該發售標書,但有的采購項目的標書發售日僅為5天,超過5天一概不賣,這在無形中就把一些在5天后看到招標公告的供應商排斥在該項目的門外。
	五是利用供貨期設限。如電梯、數控機床等貨物是“訂單生產”的,一般不會有存貨,這就需要一定的生產周期。電梯一般是120天,數控機床一般是45天,如果要求電梯的供貨期為60天、數控機床的供貨期為15天,只能是有現貨的供應商才敢響應。
	六是利用非標指標設限。如DELL某型號臺式機,集成網卡只能集成100兆網卡;原裝標配電池只能是6芯且不可改裝。標書卻要求電池為9芯?;瘔K鋰離子電池,網卡集成1000兆。最后只有一家供應商敢應標,這兩個指標顯然是為這個供應商“量身定造”的。
	七是利用售后服務設限。如城市公共設施項目,售后服務難度較大,如要求供應商在接到采購人的報修電話后6個小時內必須排除故障,每逢重大節日還須免費巡查檢修一遍,僅這一條,就是有實力的供應商也會退避三舍。
	八是利用注冊資金設限。有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標的不大,僅200~300萬元,卻要求投標人的注冊資金要在5000萬元以上,這樣就把許多投標人排斥在外。
	九是利用業績設限。有的政府采購項目以投標人是否具備在本區域內、本系統內或是指定行業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限制了一大批潛在的供應商。
	目前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的編制行為沒有具體的約束條款,使得采購人在標書制作中利用資質、品牌授權代理、注冊資金等來設置限制性條款成為可能,諸如上述種種的限制性、排他性條款時常在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出現,引發了諸多的質疑和投訴案件。
	在 實際操作中,由采購人單方、或是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聯手、或是采購人與供應商聯手利用招標文件操縱政府采購結果的案例時有發生。因此,如何限制招標文件 的不合理條款,杜絕排他性招標文件的出籠,確保政府采購結果的公正性,是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本人認為在《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尚未出臺前, 監管部門可以制定標書的編制指引,約束和規范政府采購招標文件的編制行為。
	標書編制指引主要內容應包括
	規定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如規定標書發售日不得少于15天。
	規定國貨、節能等政策條件。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規定采購項目優先采購國貨、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品,在評標辦法中必須給國貨、自主創新、節能、環保產品合理的加分條款,自主創新產品應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折扣。
	規定不可作為資格條件的情形。非國家規定的強制性資質、資格條件和強制性認證要求不可作為資格標準;注冊資金、區域性的業績、經營網點、案例,制造商出具的授權函等不可作為資格條件;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資格條件。
	規定專家與業主的比例。評委會為5人的,評標專家與業主代表的比例必須為4:1,評委會為7人的一般項目要求按6加1,特殊項目可采用5加2抽取專家。
	規定統分辦法。統計評分結果時,應先去掉一個最高分,去掉一個最低分。
	規定贈送條款的處理辦法。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列出的贈送條款,不予唱標,也不能作為評標時的加分或調整評標價的依據。
	規定加分條件。除國家性評獎外,區域性、地方性的評獎不可作為加分條件;制造商出具的授權函不可作為加分條件。業績作為評分條件的,不可設置區域性限制。非國家強制性認證資格的認證、銀行資信證明、資質證書等作為評分條件的,每項分值不可超過1分。
	規定分值限度。技術、商務指標的單項分值差不可超過3分。不可通過設定非價格總分值的辦法,將低于總分值的投標排除在外。
	規定技術指標的描述辦法。技術指標可要求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不可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廠商;技術指標應是共性技術指標,不可照搬某一品牌的技術指標作為采購項目的技術要求。技術參數應是一個范圍值,不可設為一個固定值。
	規定采購配置標準。通用類貨物的采購,如市場上有配置標準的,只能按標準配置采購,不可自行設置超標參數。
	規定品牌的描述。采購項目不可指定品牌,也不能出現“暫定、參考、備選”品牌。
	規定合同包的要求。一個采購項目為多種貨物時,不可把不同性質、類別的貨物作為一個合同包招標。
	規定預算價的處理辦法。采購項目可設置最高限價,但不可設置最低限價。采購項目的預算價作為最高限價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的,須在唱標后公布預算價是本次采購項目的最高限價。
	規定培訓、驗收、考察的要求。政府采購項目需要培訓的應為貨物安裝地培訓,如需到廠家培訓的,異地培訓費用不可計入政府采購貨物總價;驗收應全部為安裝地驗收,不可要求異地驗收;考察不可作為招標要求,不可在招標文件中體現,如需考察其費用不可計入政府采購項目總價。